不到黄河心不死, 不信正义唤不回

- 关于联邦德国儿童金法的一场申述案 -

林木

首次发表在德国《莱茵通信》1996年2月第1期,总第37期


内容提要

联邦德国议会于1993年12月10日颁布了为了实施节约,整顿和增长的第一法,从1994年1月1日起许多持B-签证和BW-签证的外国人由于儿童金法的改动不再享有儿童金,笔者也在其中。

笔者不服此法,在劳动局通知下达后的第二天即开始了申诉过程。在经过与劳动局,联邦家庭,老人,妇女和青年部以及联邦劳动和社会秩序部的几轮较量后,终于在联邦议会申诉委员会的协助下获胜。


事情的起因

新年就要到了。1993年12月28日,我们在收到朋友们寄来的新年贺卡和公司明年要长工资的通知的同时,还收到D市劳动局给我太太的一封信:

尊敬的S女士:

由于联邦儿童金法的改动,从1994年1月起外国人只有持永久居留权(Aufenthaltsberechtigung)& E-签证(Aufenthaltserlaubnis)オ有资格获得儿童金。根据我们掌握的材料,您不满足这一前提,因此您的儿童金将于1993年12月底停止发放(社会法第十章第四十八节第一段第一句)。

对此决定不服您可以反驳。反驳应向劳动局书面呈交,并应在本通知送达后一个月内办理。

此致敬礼

儿童金出纳处

这封信的到来多多少少破坏了家里的节日气氛。此时我还不了解取消外国人儿童金的背景,但直觉告诉我,这种做法不合理。于是决定反驳,一场马拉松式的申诉案就此拉开了序幕。


劳动局只是照章办事

两天之后,我去劳动局反驳处(Widerspruchsstelle)陈述理由。由我口述,工作人员记录。大意是:我本人在一家德国公司就职,和德国人一样纳税并支付各种社会保险,但却享受不到国家发放的儿童金,我对此想不通。

我对劳动局不抱幻想,他们只是照章办事,不太可能将我的事情作特例处理。之所以去反驳,主要是为了争取主动。书面记录在案,就可赢得时间,为下一步申诉作好准备。

儿童金虽少,但却牽涉到一个原则问题。我要为自已的利益去争,相信在德国这个法制社会里是会有道理可讲的。

1994年元月27日,劳动局反驳处的答复来了:

鉴于S女士1993年12月30日对本局关于自94年起取消其儿童金的决定的反驳,本反驳处处决定如下:

1.反驳书以无充分理由驳回。

2.在反驳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将不予以补偿。

论据如下

… …

反驳者认为,她具有BW-签证,是公司正常职工,八年来正常交纳各种税收和社会保险。这些与儿童金无关,因此无法改变此决定。

根据自1994年1月1日生效的联邦儿童金法第一节第三段,外国人只有持有永久居留或E-签证オ有领取儿童金资格。反驳者仅持有BW-签证,因此自1994年元月起不再具有领取儿童金的资格。

… …

反驳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将不予以补偿的理由参见社会法第十章第六十三节。

对此不服可以在D市社会法院(Sozialgericht)起诉。起诉书必须在通知送达一月内向上述法院书面递交。

茱斯 代理

D市劳动局(印)

事情果然如此。劳动局不可能改变法律,他们只是照章办事,虽不合理,但却合法。

读通全信,我觉得劳动局只是把法律规定又复述了一遍,没有任何新意。对于此法律的不合理性不但只字不提,同时在信里还把我和我太太身份混淆。为了表示我的不满,也为了和他们较较劲儿,我当即回信一封:

尊敬的女士们,先生们:

非常感谢您1994年1月27日的答复。遺憾的是您信中有几处与事实不符:

1.反驳书是我提出的,我是S女士的丈夫。

2.我持有B-签证而不是BW-签证。我太太拿BW-签证,但并没有在您处提出反驳。

3.我是德国公司普通职工和交税人。我太太没有工作,也不用交税。

很遺憾您在信中将我和我太太张冠李戴。请您检查一下,您的答复第二页第二段是否需要修正一下。

我之所以提出反驳是因为我作为普通纳税人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但却由于我的身份而不得不放弃国家福利。由于节约措施而取消我们的儿童金是不公正的。

致以友好的问候!

L博士

在信的最后一段我是想暗示劳动局,联邦儿童金法的改动是违反联邦基本法第三条的原则的。我实际上就是因为我的外国人身份(Herkunft 和 Abstammung)而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


社会法院不可能改变法律

在与劳动局交往的同时,我走上了法律诉讼的道路。1994年2月23日我在D市社会法院起诉,被告是联邦劳动局,由D市劳动局局长代理被告。

法律诉讼这条路是漫长的,对此我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半年多过去了,1994年8月中旬,社会法院从外事局和劳动局取得了所需材料,开庭听证即将开始。

我在公司搞自动化工作。一九九四年是工程量比较大的一年。我在公司里承担了许多重大项目的设计和项目管理工作。公司上司对我个人生活也很关心,不时询问诸如签证,家庭,孩子等问题。当他得知我为儿童金问题准备和联邦劳动局打官司的事情后,劝我还是慎重为好。他认为法院只是个执法机构,不可能去改变法律。官司输了钱不说,精神上也负担不起。我表示,如果败诉我有可能上告宪法法院。这种想法更让我的上司吃了一惊,这样的话打官司可能会占去我不少精力,而公司的许多项目需要我全力以赴。大概是出于这种考虑,我的上司表示将全力为我争取E-签证,同时将请人事部门把我儿童金的损失在工资中给予补偿。

我尽管想和这个不合理的联邦儿童金法争个高低,但并不想为此损害我在公司的地位。由于这种原因,我接受了上司的建议,于1994年8月底从D市社会法院撤下了我的起诉,与劳动局的直接官司算是暂时划上了句号。


联邦议会申诉委员会立案调查

在儿童金停发后不久,一次偶然的机会我得知联邦议会有个申诉委员会(Petitionsausschuss)。公民如果对某项法律不满可以在申诉委员会申诉。在与社会法院交涉的同时,我于1994年3月14日向联邦申诉委员会寄上了我的第一份材料。长达两年的申诉案就这样正式开始了。

我在第一封信中这样写到:

尊敬的女士们,先生们,

联邦议会于1993年12月10日颁布了为实施节约,整顿和増长的第一法。从1994年1月1日起儿童金法有几处重要改动。这些改动中有一条仅牵涉到外国人:外国人只有持有永久居留权或E-签证才可获得儿童金。

现行外国人法,把居留许可分为四种类型:永久居留,E-证,B-签证和BW-签证。

有的外国人具有如下身份:

- 他们是优秀的工程师

- 他们拥有B-签证

- 他们在德国公司工作多年

- 他们将继续在德国公司工作

- 他们多年来纳税并交各种社会保险

- 他们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

- 他们有在德国出生和生活的孩子

但是根据上述儿童金法的更改他们却得不到儿童金。本人亦属于这类人。我想请您对此事谈一下看法。

致以友好的问候!

L博士

一个月后我收到了申诉委员会的第一封回信:

尊敬的L博士

您的申诉很遗憾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到处理。在对此事作出决定前,申诉委员会原则上要取得联邦各部门的表态。只有在研究了有关部门的答复和其他必要的调查材料后才能对您的申诉作出决定。

这个过程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请您耐心等特。

致以友好的问候!

哥乐·普芬尼西博士

一个月内能得到回信,比我想象的快多了。我等着他们进一步的答复。


联邦家庭和老人部混淆签证性质

几个月过去了,1994年7月22日,申诉委员会寄来了第二封信和一份附件。信的内容如下:

尊敬的L博士:

我们已取得联邦家庭和老人部的表态。

附信寄上一份供参考。

您可以对此表态发表您的看法。

如果您认为您的申诉就此得到了解决,请您来信告知。

致以友好的问候!

卡特・迈耶 代理

联邦家庭部的信共有三页。信是1994年5月16日写给申诉委员会的,申诉委员会将其中一份转交给了我。信的主要内容如下:

… …

申诉人是工程师,中国公民。几年来他在联邦德国的一家公司工作。他持有B-签证。从1994年1月1日起他不能再为他在德国出生和生活的孩子领取儿童金。为此他提出申诉。他认为取消儿童金是不公正的。他象一个徳国人一样交税,并不享受任何优惠。

对此我答复如下:

新的儿童金法的改动将保证儿童金的发放限制在那些有可能长期在德国居留的外国人范围内。从外国人法的角度来说,这仅仅适用于持有永久居留权或E-签证的外国人。

至于一个外国人是否应得到长期居留权,这取决于外事办的决定。儿童金法仅仅与此决定相关连。

如果只允许一个外国人以某种目的居留,那么发放的居留许可就是B-签证。因此B-签证仅签发到其目的预计能够达到的时间为止。可以想象,申诉人和他的家庭的居留是有一定的目的并且是暂时的。只有当他的居留许可不再与当初的居留目的有联系时才可假设他将在联邦德国长期居留。

至于申诉人的孩子在德国出生,并不能改变其不能领取儿童金的资格。一个外国孩子与其父母具有同样的居留形式。他的居留和父母具有同样的目的。父母的工作一旦结来,他将和父母一同回国。

申诉人的交税义务亦不能使其得到儿童金。在联邦德国没有哪一条基本法则保证以税收资助的福利让每个纳税者都可以得到。有一系列用税收资助的国家项目使包括申诉人在内的人受惠(比如公路建设,垃圾处理,幼儿园,学校等)。

在什么前提下保证直接的国家福利,如住房补贴,儿童金或儿童抚养金,只是根据各种福利的目的,而不取决于资金的来源。

此外,应当指出,申诉人享有儿童免税额,在这点上他与德国人享有同样的优惠。

塞比莉·冯·斯托基

读完这封信,只有一点让我觉得有道理,那就是税收来源与福利分配不能直接挂钩。但信中将最关键的B-签证和BW-签证混淆,将BW-签证的居留目的限制硬套在B-签证的头上,从而得出我是暂时逗留德国的结论。至于我在申诉信中提到的多年来交社会保险一事,答复中更是只字不提。

联邦家庭和老人部的表态不仅没有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相反更激起了我想进步弄清是非的愿望。

1994年9月14日,我给申诉委员会写了第二封信:

尊敬的女士们,先生们,

非常感谢您1994年7月22日的来信及联邦家庭和老人部详尽的表态。

表态中认为B-签证是为某种居留目的而发放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与居留目的有关的签证应为BW-签证。

我已经连续八年交付养老金。如果有人认为我在联邦德国的居留只是暂时的,那么就没有明显的理由说明我多年来为什么必须交付养老金。

如果您能对以上两点作出解释,我将不胜感激。

致以友好的问候!

L博士

一方面不给儿童金,说居留是暂时的,另一方面又让交养老金,准备让在德国养老。我不知是他们不讲道理,还是我在“胡搅蛮缠”。且看他们怎么自圆其说。

这次很快就收到回信,只是没有结果。

尊敬的L博士,

谢谢您的来信。

由于您的来信我已经又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研究。一有结果我将尽快通知您。

请您耐心等待!

致以友好的问候!

卡琳・格鲁特 代理

耐心我是有的,等待就等待吧。大概我是属于那种“打破砂锅问到底”,“不碰南墙不回头”一类人,不是那么容易敷行一下就了事的。

与此同时,经过公司和我的努力,我的签证已从B-签证转到了E-签证。我给D市劳动局马上书信一封,要求他们:

1. 立即发放我的儿童金

2. 补发从1994年1月欠发的儿童金。

第一条他们立即就接受了,这合理合法,无需讨论。但第二条他们没有照办。考虑到我有可能在申诉委员会获胜,就没有再与D市劳动局浪费时间。


联邦家庭和老人部不懂外国人如何养老

一年过去了,1994年底,我们全家回国度假,和父母,家人共度春节,共享天伦之乐。暂时忘记了在德国的一切 … …

春节过后,我们人还没回到D市家中,申诉委员会的信件已经到了。信是1995年2月8日寄出的:

尊敬的L博士

为了让您了解您的申诉案的研究状况,现寄上联邦家庭,老人,妇女和青年部1995年1月9日的报告一份。

如果您能告诉我您是由于哪种原因得到B-签证的,将对申诉案的办理有不少帮助。

致以友好的问候!

卡特垭·迈耶

申诉委员会想知道我得到B-签证的原因,莫非发放B-签证的原因也与儿童金的发放有关?暂且不去管它。

联邦各部门的合并使原来的联邦家庭和老人部改成了联邦家庭,老人,妇女和青年部(以下简称“联邦家庭部”)。

联邦家庭部对我第二封信的表态写得很短,态度也更加强硬:

申诉人再次反对从1994年1月生效的联邦儿童金法的第一节第三段,不同意取消持B-签证的外国人的儿童金的做法。

对此我答复如下:

根据外国人法第三十节第一段,如果允许一个外国人由于国际法,人道或政治原因在联邦国居留,居留许可将以B-签证的形式发放。尽管持B-签证的人有可能长期定居,但并不排除一旦前提条件发生变化持B-签证的外国人回国的可能性。因此对一个由于上述原因持B-签证的外国人来说,不能假定他将留在德国。

申诉人不理解为什么尽管他按外国人法来说只是暂时居留德国,但却多年来必须交纳养老保险金,那么可以告诉他,他为此将在老年时得到养老金。

林尔木克 代理

也可能是我上封信对他们混淆概念的错误的纠正使他们有点儿恼火,所以这封信也写得不太客气。

到此为止,我已经对联邦家庭部官员的能耐有了个大概的了解。他们对法律只不过一知半解。我虽然也是外行,但在几个关键问题上还想与这些管僚们较量一下。

我给申诉委员会写了一封信,对联邦家庭部的第二次表态进行了反驳:

尊敬的女士们,先生们,

联邦家庭部的表态认为,尽管B-签证持有者有可能在德国定居,但原则上却不能认为他们将长期留下来。据我所知,以这种推论为依据的只有儿童金法和儿童抚养金法。这样以来,原来对儿童金法和社会保险法同样适用的属地原则(Territorialitätsprinzip)将由于新的节约措施的实施而被打上问号。

如果有人能保证我在长期交养老保险之后能得到养老金那就太好了。但根据我在联邦职员局(BfA)得到的信息,我离开德国后老年的时候是拿不到德国养老金的,尽管所交的部分可以退回,但总体上是损失惨重。

联邦家庭部的两次表态没有能够使我信服儿童金法的改动是公正的。第一次是混淆了B-签证和BW-签证的性质,第二次又对外国人养老金问题作出错误的解释。因此我自问是否还有意义将此申诉案继续下去?

对于您在此申诉案所作出的努力我表示表心地感谢!

致以友好的问候!

L博士


联邦议会关注案件调查

我一气之下不再向申诉委员会提供任何材料。让联邦家庭部这些不懂外国人事务的官员见鬼去吧!我决定终止申诉过程,转向新闻界,让新闻界出来说个公道。我准备了一份传真,准备发给德国第二电视台ZDF的“ Frontal”编辑部。

看来申诉委员会是决意要处理我的申诉案了。我还没有将传真发给媒体,申诉委员会于1995年3月23日又发来一封信。

尊敬的L博士,谢谢您的来信。

您的申诉案将交联邦议会讨论。

请您哪怕是通过电话告诉我也行,您的B-签证是基于什么原因发放的。

致以友好的问候!

卡琳·格特 代理

申诉委员会的人这么客气,这么认真,我真不忍心辜负了他们的一片好意。太太也反对我在电视上与人“大动干戈”。于是我打消了诉诸新闻界的念头。

现在对于我来说,重要的已不是得不得到儿童金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已由于我签证的改变而得到解决。之所以还不收兵,是为了争这一口气,讨一个公道,讨一个说法,不能让他们觉得外国人软弱好欺。

我于1995年4月10日给申诉委员会写了封信,告诉他们我在93/94年间的B-签证是根据黑森州内政部长1991年12月30日的法令(文件号:IIA51-23D)发放的。


联邦劳动社会秩序部提供材料

几个月后,我收到申诉委员会的来信。看来申诉委员会比我还认真,非要将每个问题弄个水落石出不可。这封信是1995年6月6日写的。

尊敬的L博士

为了让您了解申诉案的进展状况,现寄上联邦劳动与社会秩序部1995年5月5日的报告一份。

此外我们已将您的申诉案提交议会讨论,由于最终做出决定需要较长的时间,所以在作出最后裁决之前我们将不再作中间报告,对此希望您能够谅解。

致以友好的问候!

卡·格鲁特 代理

这次看来要动真格的了!既然能惊动联邦议会,可能事情会有重大进展。

联邦劳动和社会秩序部的信主要是试图回答我以前提到的外国人养老金问题。由于此信涉及到许多复杂的法律和技术问题,所以仅节选几段如下:

常住居留地迁往国外后养老金的发放根据“国外养老金法”执行,其规定如下:

… …

对于有资格得养老金的德国人来说,其在联邦德国境内付保险期间所应得的养老金将全额汇往国外。养老保险金豁免期可以在计算时按一定比例得到承认。

对于外籍有资格得养老金者,如果国家间社会保险协定没有特殊规定的话,一般付给其在联邦德国境内付保险期间应得养老金的百分之七十,保险豁免期应算的养老金原则上一律不付住国外。

… …

联邦政府知道,这个规定的实施在许多具体事例上有时不令人满意。但众多的事件只能用总体的规定去处理。总体的规定可惜不能将就特例。总是满足所有受保人的规定因此是不可能的。

霍夫曼 代理 戴克思 公证

联邦劳动和社会秩序部(印)

外国人在离开德国后养老金上吃亏是我原来就知道的。信中提到的外国是与德国有国家间社会保险协定的国家。中国和德国目前还没有国家间社会保险协定,离开德国后半年可以提出申请,要求退回已交付的养老保险金,但只能得到自己所交部分,雇主所交部分将不再退回。

事实上,这封信并没有回答我的问题,倒是兜出了一些家丑,并试图为其辩护。考虑到一年多来与联邦家庭部打交道的经验,我不想再写信反驳或提出疑问。他们对外国人问题不甚了解,解释起问题来也常常是牛头不对马嘴,白花功夫!


联邦议会关于此案的决议

1996年元旦刚过,一封厚厚的从申诉委员会寄来的信降落到我家信箱。我想这大概是联邦议会的最后裁决吧?果然如此。

尊敬的L博士:

您的申诉案已处理完毕。

联邦议会于1995年12月7日在第77次会议上根据申诉委员会的处理建议(案件综述13/91,印刷件13/3235)作出如下决定:

申诉将:

1.提交联邦政府 - 联邦家庭,老人,妇女和青年部 - 处理。

2. 转发给联邦议会各党团。

随信附上1995年12月6日的论证材料(申诉委员会纪要13/23号节选)

联邦政府将书面就此决议的执行情况向联邦议会汇报,届时我将再通知您。

致以友好的问候!

克丽斯达·尼克尔斯

作为附件的论证材料节选长达七页,页码从54到60。可以想象,此案的卷宗已经是厚厚的一叠了。就论证节选材料来看,所考虑的已不是我个人的问题。凡是根据1991年5至6月份州内政部长与联邦内政部所作的决定涉及到的B-签证持有者,均在考虑之列。总的来说,1989年10月31日前到达德国并持有B-签证的中国学者和学生均应属于这类人。

论证从申诉案的内容到发放B-签证的原因,从外国人法到内务部长联席会议的法令,从德国外国人政策到欧共体规定,从日内瓦公约到国际法,推证细致,逻辑严谨,结论是:

“申诉委员会认为,将这类人(指拿B-签证的中国人等,作者注)排除在国家福利之外的做法是不能接受的。

申诉委员会认为,必须找到处理方式并保证这类人得到国家福利。

因此申诉委员会建议,将申诉提交联邦政府 - 联邦家庭,老人,妇女和青年部 - 考虑处理并找到补救措施。同时申诉委员会建议,将申诉转达联邦议会各党团,因为它适合作为一个议会讨论的议题。”


后记

事情能发展到这一步,我的目的也算基本上达到了。下面就看联邦政府怎么执行,联邦家庭,老人,妇女和青年部如何处理了。

至于联邦政府是不是会跟议会扯皮,是否会要求议会先修改法律,然后再去执行,我不想多加猜测。

值得一提的是,至于为什么一方面说有些外国人是短期生活在这里,从而不发给儿童金;而另一方面又让他们交养老保险的矛盾,还是没有得到满意的解释。这也许是个太大的问题,没有人愿意涉及。有兴趣的朋友,不妨就此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两年整的申诉,使我体会了不少东西。为自身利益去争,只要合理合法,在德国这个法治国家是会有结果的。朋友们遇到类似的情况时,不妨去试一试。以理服人,有理,有利,有节,会使你得到你应得的权益。逆来顺受应该成为过去。

写于一九九六年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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